海南网络诽谤入刑第一案遭遇矫正之惑

中国记录新闻中心 中國新聞 記錄中國评论57,496字数 1520阅读5分4秒阅读模式

中国记录通讯社消息  “海南网络诽谤入刑第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在此案宣判3年后,因在网络上捏造事实、发帖诽谤他人被判“诽谤罪”的卞洪登,在两年缓刑期后被解除社区矫正。但被诽谤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却认为,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网上发文诽谤,应予收监。

2009年,时任海南宝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洪登因对与海南凯立公司的民事纠纷不满,于当年七八月在各大网站上发表多篇博文诽谤凯立公司董事长卫凯征作风等问题。

2011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判决,卞洪登犯诽谤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卞洪登移交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1年10月24日到2013年10月23日。

但卫凯征及其代理律师汤尚豪发现,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其博客上发文对其诽谤。对此,卫凯征分别在2012年、2013年9月向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连云港司法局、原审法院以及司法部反映,并提供了两份经公证的证据。

让卫凯征难以接受的是,新浦区司法局不但对此没处理,反而解除了卞洪登的社区矫正。

汤尚豪认为,正是因为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的不作为,才使卞洪登藐视生效判决,对犯罪行为无任何悔改之意。

2014年5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对此复函回应,称卞洪登在2013年10月15日给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上交了“关于删帖情况说明”的书面报告,新浦区新东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删除一切有关文章。

“自已能删除的帖子已经删除了,现在能查看到的其他相关文章系网络转载,如果要删除,并非其本人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解决,自已将协调相关单位,尽快删除转载文章。”卞洪登如此回应连云港司法部门。

该函还称,档案显示卞洪登在矫正期间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不具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将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因此新浦区司法局无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至于其发布的相关文章是否涉嫌新的犯罪,则需要公安部门侦查认定。”

汤尚豪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认为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作为监管单位,应在接到原告有确凿证据的举报后,向有关网站调查核实,卞洪登在判决生效后是否主动撤下或要求网站删除诽谤文章,是否将诽谤文章重新发到网上,然后再作出是否撤销卞洪登社区矫正的决定。现在新浦区司法局对卞洪登在缓刑期内继续违法犯罪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违反了法律对犯罪分子实施监管的规定,也失去了社区矫正的意义。

卫凯征还发现,在卞洪登接受社会矫正期间,曾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连云港。对此,复函称,卞洪登仅在2012年10月15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连云港有关司法部门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卞洪登社区矫正的问题,司法部门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均是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而就在2011年,连云港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城市。

法学专家王公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社区矫正放到户籍本地,因为很多人情,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不认真执行,掩盖了很多矛盾。

王公义介绍,目前,我国接受社区矫正的已有五六十万犯人,而全国司法部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10万人左右。用什么方法进行社区矫正,让这些人进行改造,目前还在探索,但是没有达到一个很好地标准。劳动还是做公益,怎么管理,怎么教育等,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需要探索完善。例如住宿,我国基本是住在家里,集中管理的很少。

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该怎么办?王公义说,目前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部门没有执法能力,很多问题还要公安机关部门来做,比如去追逃等。应不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的执法队伍,这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和讨论。

 最后更新:2020-2-15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