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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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颜茂昆介绍,《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颜茂昆表示,《解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后更新:2020-12-18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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